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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7/3/1  浏览次数:6365 次  来源:宁西林业局  作者:

发布日期: 2012年10月09日


 
       第一条 为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原则是:严格公正、文明廉洁、高效便民。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
       第三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注重自身政治素质的提高,努力学习业务,刻苦钻研专业知识,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文明执法,使用规范的执法用语,不得语言粗俗、野蛮执法。做到衣装整齐、仪表端正、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辆、示警装置。
       第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投诉、举报或咨询的群众,接待热情礼貌,答复用词准确严谨,做好记录,及时答复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法定程序执法。执法时不得妨碍当事人正常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和侵犯个人隐私。
       第七条 在查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时,应当严格执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客观公正,不得隐匿、歪曲、伪造事实和证据,不得随意施罚。严禁执法人员酒后上岗执法。
       第八条 接待来访办事群众,要耐心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程序、途径和相关要求;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九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遇到群众合理求助时,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十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并自觉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推诿、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不得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者将罚没收入与单位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等直接、间接挂钩。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保守国家秘密,严格执行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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